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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专题讲座[刑诉]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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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聚焦
房保国
2012年修正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监狱法
一、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
——六机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40条)
(一)管辖
1.“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
3. 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辩护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
5.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6.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8.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9.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证据
10.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11.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四)强制措施
12.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13.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
1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5.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五)立案
16.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六)侦查
17.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18.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19.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七)提起公诉
20.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2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八)审判
22.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24.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25.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6.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27.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28.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九)执行
29.在交付执行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30.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裁定。
31.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32.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3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5.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十一)其他
36.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二、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4章、548条)
第一章 管 辖
1.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2.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3.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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