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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及审查原则及裁判方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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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和审查原则及裁判方式的关系
2006级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谭占民 学号:107262006114
【摘要】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它影响着其他程序和制度的设立运行。本文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并讨论了在其主导下的审查原则和裁判方式的构建。
【关键词】 立法目的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理性审查原则 变更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已经实施十五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化建设,许多弊病都于凸显出来,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首先涉及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是立法政策问题,更体现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它关系到行政相关理论的构建,直接影响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起着主导制度总体思路的作用。不同的目的就会导致不同行政审查原则,不同的受案范围,不同的当事人制度和不同的裁判方式等。在此,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与审查原则及裁判方式的关系进行简单的探讨。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重构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所有的法律条文,法律层次都是为了实现此目的而展开,耶林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因”。这个目的称之为立法目的。
(一)立法目的含义
立法是立法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政治活动,它同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权关系、习惯规则不同,后者是无意识的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立法则受立法主体的意识所支配。任何立法活动总有一定的立法动机,立法动机是受一定的利益与需要所驱动,为满足这种利益和需要,就设立一定的立法目的,围绕此目的的而选择最佳的立法方式,并以立法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衡量立法的价值标准和立法手段的得失尺度。因此,立法者首先明确立法目的,立法是为什么而进行的,才能具体进行下一步立法活动,否则立法就无目的、无章法,使立法失去衡量社会标准的价值。
(二)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我见
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上面已经讲述,当然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对行政诉讼的立法活动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明了。正确把握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把握行政诉讼的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和理论创新的关键。在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界,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长时间受到忽视,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缺乏应有的理论境界。其立法目的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而具体化的指导,因而对立法目的的冷落也是情理之中了。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对行政诉讼的正当性理念、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及解释,有着着息息相关的作用。
我国的立法和法学界有以下主要观点:(一)三元说。依据现行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表述为: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刘颖:《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研究》论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二元说。有学者认为立法目的分为两方面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三)一元说。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保护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的二元化不可避免地弱化了行政诉讼法的应有价值,弊端很大,应确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另一种是监督说,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是目的,保护是结果。马怀德、王亦白: 《行政诉讼目的要论》论文
(四)依法行政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应当是制度的设计者和利用者共同的目的,将目的概括为依法行政,既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又符合了利用者的需要。
笔者认为无论是三元说还是二元说,都是从不同角度出发,都具有其合理性,但又或多或少地存在偏颇之处。研究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仅在原有理论制度上进行综合衡量考虑,更重要是在立法背景和发展动因中,结合当前时代要求和法治化进程的需要,这样才能更理性的思考起立法目的。鉴于此,笔者认为“保护说”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唯一立法目的。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设计的需要,更是现代法治进程的需要。
从立法背景和法律条文上分析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该条规定字面意义上看,“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就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很显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目的中居于主要地位。从政治制度构建来看,行政诉讼是越南公开平衡个人和强大的政治国家或权力之间差异而设计的。所以,其保护相对弱小的个人或权利是相当必要的。当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成立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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