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民事纠纷的天平-民法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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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民事纠纷的天平-民法教案

第四课 调节民事纠纷的天平——民法 教学目的 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掌握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概念的内涵,理解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含义,熟悉民事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教学重点 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教学难点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概念的内涵。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4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都会与他人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都要通过买卖获得,这些活动都由民法来调整。 二、新课学习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凋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主体 1、自然人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 2、法人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a.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b.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c.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三、思考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二课时 教学内容: 民事权利“家庭成员”——民事权利体系。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是民法的基本作用和终极任务。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 二、新课学习 (一)物权 1、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a.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b.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上请求权 3、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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