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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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第一题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 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 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第三题 (1)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 Gloves),尺码为 10号(Size 10)。出口公司于 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人(进口方)认为,单据所列工作手套的尺码与原商务合同不符,表示绝对不能接受,也不会付款赎单。 (2)据了解,进出口双方原签订的商务合同所列工作手套尺码确为10— 1/2号( size 10—1/2),但挪威 A银行来证却写成 Size 10。受益人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即“按合同规定尺码(Size 10-1/2)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Size 10)制单交单”。 (3)本案情况十分明显,起因是进口方申请开证时搞错尺码,以致开出的信用证也错写尺码。开证人以尺码不符拒绝赎单是不对的,开证行更不能以开证人拒绝赎单为由提出拒付。 (4)受益人为协助开证人在进口报关时解决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开证人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为 Size 10—1/2,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分析: (l)我方受益人在本案中依据国际惯例办事,做到了“单证相符”,尽管实际发货的尺码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但银行坚持“管单不管货”的原则应属正确。 (2)如受益人发现来证的尺码有误而按原商务合同尺码制单交单时,则会造成“单证不符”。进口方如以此为由拒绝赎单,开证行即可“理直气壮”地拒付,其风险即由进口方转移到出口方。 (3)受益人处理本案的妥当办法,应尽快联系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在内容上的差错。“按证制单交单”的做法虽然避免了收汇方面的问题,但“按合同发货”却未能故到“单货一致”。这并非出口方履行商务合同的合理方式,不宜采用。 第四题 某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问这是为什么? 分析: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各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 10日一5月 20日。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五题 信用证规定某货物200公吨,数量与金额均允许增减 5 %,其中 A 级 60 公吨, B级 60公吨, C 级80公吨。在交单议付时,商业发票表示实装210公吨,(未超过 5%), A级 63. 01 /公吨, B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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