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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中的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传染病防治中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一、主要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
1、《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分别为2003年5月9日和2003年11月7日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
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年12月6日
;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1日
8、《病原微生物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
9、《消毒技术规范》:2003年4月1日;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2000年12月28日
1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暂行)》2001年6月19日
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1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6月1日
;二、???? 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一)总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共九章八十条。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共九章八十条。
2.法定传染病: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
;3.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条)
4. 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及管理监督工作。(第六条)
5.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要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二)预防: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监管制度,防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引起经血液传染病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三)传染病报告:(1)法定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第三十条)(2)义务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均应报告(第三十一条)。 ;(3)报告时限:(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A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B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C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四)疫情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五)医疗救治:(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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