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监督管理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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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监督管理的

;一、概述; (二)医政监督范围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中心血站 其它诊疗机构;二、目前河南省医疗机构概况;机构与床位情况 ;人员情况;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5部 条例15部 办法48部 规范、标准30部;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应用质量检测与评审规范》、《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 ;专项技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四、当前医疗机构突出存 在的问题;无证行医 对外承包租赁科室 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执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擅自使用“中心”名称 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外出“走穴” 医生收取患者“红包” 擅自开办分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诊断结论与检查结果“假阳性”相对较多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批内容 制售假劣药品 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传染病报告制度不健全,瞒报、漏报现象严重 医疗器械消毒不规范 医用垃圾处理不规范;无证行医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条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业医师法》第39条,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外承包租赁科室   违反条款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或者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执业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反条款: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条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使用“中心”名称 《细则》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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