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的权利与的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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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权利与的义务

第一节、医方的权利;;第二节、医方的义务;;;;;;; 案例一;分析案一:;案例二;;;分析案二:;;2、医德原则; 三、案例分析;;;;;;;3、高度注意原则的内容;案例快递;案例分析;例1: 陈某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在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后陈某觉得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于是又进行了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但是术后,陈某左眼能微睁,却仍受限。随后,陈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眼上睑下垂系上睑肌损伤所致。陈某遂以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为由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部分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过错,故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该医院在为陈某实行手术时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陈某。法院认为由于医院未完全向陈某明示术后风险,致使陈某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侵害了患者知情权,所以该医院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1医院未做好信息披露,未告知患者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和可预见风险,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二)从给付义务;1、制作保管病例的义务; 医院的病历制作的流程和保存时间;关于医师制作病历的规定;;;;;;案例;;;; 案情简介; 经查明,本案被告卫生院在最初接诊后,即在送郭女至徐州市某人民医院途中,郭女外公郑某某、郭之母郑某多次向该卫生院的医生和司机苦苦哀求,要求司机将郭女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或者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三家甲等医院,该市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进行救治,但遭到该司机的拒绝。 ; 审判; 评析; 转诊义务之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前提而派生。因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在医疗机构不存在相应的治疗能力的情况下,理应将患者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满足患者的期待权。在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 违反转诊义务可以存在以下的免责事由: (1)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患者仍不同意转院。 在履行转诊义务时,也要防止医疗机构以转诊为名的另一种规避医疗风险的行为。 (2)患者的病情已不具备转院条件 。 其次,医院转诊义务的不恰当履行,则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卫生院在接诊后,迅速将郭女送至医疗水平较高的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应该说在最初的应急中,卫生院采取的措施是妥当的。但是,在郭女父亲和外公多次要求转至医疗条件更高且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两家医院时,卫生院工作人员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拒绝,并用自己的救护车将郭女径自送到某人民医院。这种带有强制性质的转院行为侵害了患者家属的选择权,最终因为接受转诊的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该案中乡镇卫生院的过错是明显存在的。; 反之,如果卫生院要求转到三级甲等医院,而患者自愿转到二级甲等医院,卫生院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阐明医方的善意。如果患者仍坚持到条件较差的医院,则将来即使出现医疗事故,卫生院亦能免责。但是,恰恰相反,由于卫生院不当行使医疗机??对患者的裁量权,不顾患者家属的强烈反对而将患者送至其他医院,已经构成不当履行转诊义务。虽然该过错不是造成郭女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该过错伤害了两名原告的情感,给两原告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故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正确的。;案例;思考;知识链接;;;讨论;; 医师得免除说明义务之例外事由 ;;;;医师说明义务之被说明人;;(三)附随义务;;;;疗养指导之说明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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