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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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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6-临 02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了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1 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271,315,443 股为 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713,154.43 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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