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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保管及物资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对公司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公司固定资产及各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移交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购买回后需在行政人事部处进行登记入账,入账后再由领用人签字登记领用,落实到专人或部门保管使用。
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领用登记人或部门拥有领用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保管权及损坏、丢失赔偿责任。
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固定资产的报修、报废
因仪器、设备、办公工具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而不能正常工作时,责任人或部门需到行政人事部进行报修或报废处理;
行政人事部做好登记,并协调相关人员处理;如需外购维修材??的,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填写“采购申请单”执行采购程序,直至维修好后交付使用部门使用;
如经行政人事部与相关人员衡量报修物品已经无法修理恢复使用、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等情况时,由行政人事部将相关责任人或部门填写“公司固定资产报修申请单”,转为报废申请单,经财务审核价值,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
公司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有关事故,并根据具体原因、设备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损坏、丢失赔偿界定如下: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公司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毁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部门主管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造成的损失;
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将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
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造成的损失;
因管理严重失职导致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被盗、失火、水灾等情况造成的损失、丢失;
发生故障,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个人借用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丢失;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损坏、丢失。
属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因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坏;
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功能的;
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仪器、办公用品损坏、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使用1—10年按5%-80%计价赔偿。
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的,根据下降程度,由相关技术人员(行政人事部负责)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按下列办法计赔:
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划分等级,九成新按原价的90%计价,八成新按原价的80%计价,以此类推。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私自处置设备的处罚:
凡擅自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擅自变卖或出租仪器设备者,除没收所得外,并处责任人或部门原值1-2倍的罚款;
凡擅自用仪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的,除承担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外,并处责任人或部门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凡擅自外借仪器设备者,除责令收回仪器设备外,并处责任人或部门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加损失赔偿;
凡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者,除经济处罚外,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实施办法:
如出现仪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丢失、私自处置事件等情况,按如下方法处理:
由行政人事部协调、牵头相关人员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若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由责任人或部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根据情况提出赔偿处罚意见、确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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