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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防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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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国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农村癫痫患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病残率。
3、开展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癫痫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减少歧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项目支持的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工作。项目县要求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
1、对医务人员进行癫痫知识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水平,规范癫痫诊断和治疗标准。
2、由经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医生筛查出惊厥型癫痫病人,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查确诊。
3、确诊的(活动性)癫痫,由经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医生按《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中要求提供病人治疗、随访和管理。
4、乡(镇)卫生院组织癫痫病人和家属座谈交流会,发放癫痫科普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了解病人和家属需求,鼓励病人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
5、在项目地区开展癫痫防治知识宣传,消除群众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
2005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纳入项目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纳入条件
家庭居住地在项目县的农业人口;
符合《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中的病例入选和排除标准;
病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进行治疗和观察。
(二)申报、审批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
2、项目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逐级上报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的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患者的筛查、治疗、随访、复查诊断、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购买药品、项目人员培训、患者和群众的健康教育宣传。
各省(自治区)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农村癫痫患者防治和管理的费用支付渠道,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和治疗率。
(二)经费管理
1、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4、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资料管理
(一)承担项目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用药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成立国家农村癫痫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委托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建立国家癫痫防治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癫痫治疗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癫痫项目指导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省级项目指导组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县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
2、对承担项目工作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项目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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