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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第六章防灭火讲述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司、矿分别成立防灭火领导小组。
公司总经理为防火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防灭火工作负责。各专业副总及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地测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各项防灭火管理制度,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保障防灭火资金投入,组织安排对干部、职工的防灭火知识教育。
各矿矿长为防火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防灭火工作负责。各专业副总及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通风区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各项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负责防灭火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干部、职工的防灭火知识教育。
第二条 公司、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防灭火工作。
⑴通风部门负责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和参与矿井火灾的处理。
⑵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⑶技术、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煤层自然发火和外源火灾。
⑷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⑸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⑹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⑺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⑻调度部门负责信息传递,做好事故处理的相关记录,保障通讯畅通。
第三条 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设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业化队伍,配齐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井下灌浆、注氮、防灭火预测预报及防灭火系统监督检查等工作;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及采区、生产单位负责施工影响范围内防灭火管路安装、管理和防灭火检测孔施工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设兼职消防员。制定完善防灭火管理相关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划分。
第四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由生产技术部汇总,与安监处、通防科、调度所共同监督落实。
第五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得少于200m3的水量。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等处均要设置消防管路。消防管路系统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⑴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⑵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⑶胶带输送机井巷及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隔50m处。
⑷其它巷道及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⑸所有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掘进工作面进口处和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第六条 消防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
第八条 采用胶带输送机的矿井,应装设胶带烟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灌浆系统、注氮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及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等矿井防灭火系统,防灭火系统必须编码标识,定期巡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的主要通风机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以下。
第十一条 矿井应以矿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迅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息。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及井下每个生产水平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十四条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知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防灭火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开采自燃及容易自燃煤层的工作面,每旬必须填绘采空区遗煤等厚线图,每天填绘工作面防火分析图。
第十六条 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消防部门、通风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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