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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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简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参保方式 1、办法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必须参加,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可以整体按此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2、办法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此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3、办法三: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三、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四、医疗保险实施的管理部门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有关政策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c;(二)按办法二缴费 由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为非本市户籍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4%。目前每月交纳3780*4%=151.2元,经济危机后减为:3780*3%=113.4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按办法三缴纳  参保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 3780*1.2%=46.44.元 )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六、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金和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纳入当年划拨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按照统帐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 当年统筹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划拨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按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和普通门诊统筹金部分除外;  2、统筹基金的结余及利息;  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政府资助金;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金的构成 1、按办法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拨转。 2、按办法二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拨转。 3、按办法三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7%的标准,从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转。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金给予补助。 ; (三)按办法一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1、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缴费工资的2%);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根据参保人的年龄按规定比例及基数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为0%; (共2% 3780×2%=75.6元/月,至少3780×2%×60%= 45.36元/月) (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1%; (共3%约 为113.4元,至少68.04元/月) (3)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1.8%;(共3.8% 约为143.64元,至少86.19元/月) (4)退休人员为4.1%。(共5.1%为3780×4.1%=154.98元/月)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七、医疗保险基本待遇 (一)医疗保险金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注意不是全额支付),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另行公布。 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药费、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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