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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综述
第五章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二、国际贸易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
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可作为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却不多见。因为以货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涉及到直接运送大量现金所引起的各种危险和不便,而且产生资金周转的缓慢。所以,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可说是例外。;三、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的票据
(一)概念
1、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 国际贸易支付所涉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2、票据的种类
(1)汇票
《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票据法》:“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
《票据法》:“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无因性);(三)各国有关票据的立法及体系
1、两大法系的主要立法
(1)英美法系
1882年英国票据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2)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2、两大法系的主要分歧
(1)票据分类不同
(2)票据持票人权利不同;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3、我国票据法
(1)、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大致为:
第一,有关出票及票据的合法性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二,其他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因此,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发生涉外票据关系时,既要依照我国票据法,有时也要适用别国的票据法。;三、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1)制作汇票并签名
2)交付受款人
2、出票产生的法律后果
(1)、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时,出票人应付偿还责任;
(2)、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持票人不能强制其承兑,但付款人一旦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承担付款的责任。
(3)、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背书转让权;;3、汇票应记载的事项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付款人名称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含义
持票人在汇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背书的种类
A.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
B.限制性背书与非限制性背书
C、免予追索与不免予追索的背书;3.背书的效力
(1)背书人的义务:
A.须对一切后手保证该汇票能得到承兑或付款;
B.须保证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2)被背书人的权利:
A.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
B.也可以将汇票再度转让;
C.汇票遭拒付时,有权向一切前手进行追索。;4、伪造背书的问题
对于伪造背书,票据法所关心的是谁来承担伪造背书的经济损失问题。对此,日内瓦公约体系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基本一致,而英国票据则另有不同规定;(1)日内瓦公约体系与美国商法典的态度
A、即使背书是伪造的,对于善意而无重大过失取得该票据的人,这种背书仍是有效的,持票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B、因此,正当持票人可以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伪造背书的经济损失将最终由出票人承担;
(2)英国票据法的态度
A、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伪造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B、在伪造背书下,正当持票人不想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持票人应自己承担损失;;(三)汇票的提示
1、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
远期汇票应先作承兑提示,然后于到期日作付款提示。
;2.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票据法》规定:
1)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没有适当提示的后果
(1)没有提示承兑的,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的承兑和付款责任免除,持票人无权再要求承兑和付款;
(2)已承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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