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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组织规程-kuas.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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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組織規程(95學年度生效)
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技(二)字第Ο九二ΟΟ七一二Ο二號函准予備查
考試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考授銓法三字第Ο九二二二七Ο四三一號函修正備查
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台技(二)字第○九三○○二○九五○號函准予核定
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技(二)字第○九三○一○○五六七號函准予核定(修正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
考試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考授銓法三字第Ο九四二四五三七二二號函修正核備
教育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台技(四)字第○九四○一一四二一九號函准予核定
教育部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台技(四)字第○九五○○四六五○一號函准予核定
(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
九十五年六月七日9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96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技(二)字第○九六○一八三一一一號函准予核定
考試院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72906172號函核備(95學年度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秉承「弘毅精勤」之校訓,以研究學術、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培育高級專業人才,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學術單位
第 三 條 本校學術單位分設學院(以下簡稱院級)、學系、研究所、中心(以下簡稱系級),其設置詳如附表一「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各學術單位設置一覽表」。
本校研究所、大學部有同一系(所)者,應合一運作。
本校並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本校為配合社會發展及產業升級,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准增減院級、系級學術單位及附設機構。
本校各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需要得附設中心或其他單位,其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另訂之。
第 五 條 本校得與其他院校或機構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第一項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合作雙方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六 條 本校得擬訂與他校之合併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第三章 校長、副校長
第 七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
本校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第 八 條 校長之任期為四年,得續任一次。
遴選新任校長之任期應配合學期制,任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校長因故出缺或辭職,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校長執行職務,並報請教育部核派,同時進行校長遴選事宜。
第 九 條 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經書面表示續任意願時,經教育部進行評鑑後,提供本校作為續聘之參考;本校應於任期屆滿前十個月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續任。
第 十 條 校長於任期屆滿不擬續任或校長因故出缺時,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校長遴委會置委員13人,由本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各單位提名推薦,經校務會議推選6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普選6人。
三、教育部推薦之代表:由教育部推薦1人。
校長遴委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十一 條 校長之去職,除自請辭職及法定原因外,如涉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重大違失案件時,本人應迴避處理。罷免案之發起,須經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應出席人數六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檢附理由書陳副校長核閱後,於十五日內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成立後送請副校長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就罷免案進行投票,如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應於會後七日內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第 十二 條 校長卸任後,應聘任為專任教授。
第 十三 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或二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自校內外教授遴選聘兼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惟校長因故出缺時,其任期得延至新校長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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