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讲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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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讲述

— PAGE \* MERGEFORMAT 84—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下同)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并监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食品经营许可原则上由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照事权划分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适当进行调整。 甜品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其主店办理许可时的受理和审批机关。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五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饮品店(甜品站)、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托幼机构)、工地、托老机构等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加括号标注。网络餐饮食品经营者须有实体店,无实体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供餐服务。 本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食品摊贩的管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食品摊贩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第六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酒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多项经营的,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一)资料审查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旗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资料; 4.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托老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关键环节的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饲养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应方式相适应的粗加工(含清洗、醒发)、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饮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并根据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设置必要的制作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配备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加工方式相适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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