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暂行办法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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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暂行办法讲述

PAGE  PAGE 13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联社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保障本联社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联社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 安全保卫部门对违反本联社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单位及负责人,依据事实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绩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视违规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危害而定,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罚适当的原则。 (一)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责任人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在作出处罚的同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营业期间的违规处理 第五条 对于营业期间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出现无人临柜或一人临柜现象的,给予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不执行全封闭营业,营业室防尾随门不锁的,对当日当班人员处500元以上罚款; (三)营业时间,凡外部人员进入营业室、守库室的,对责任人及当日当班人员(值班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同时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临柜人员离开办公岗位,现金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的,处200元以上罚款,并按违规金额的5%一并处罚; (五)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有价单证等乱扔乱放,未妥善保管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六)临柜人员临时离岗未退出操作界面,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七)防尾随门钥匙管理不严格,进出营业室的人员随意用钥匙开启防尾随门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八)违规接受检查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九)柜员离岗不退出操作程序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十)临柜人员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药物等物品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无人看守款箱或一人看守款箱的,分别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 非营业期间的违规处理 第六条 对于非营业期间的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未执行封闭式守库制度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 (二)在守库室接待、留宿外人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 (三)值班守库期间,院门、营业室门不落锁、窗户不关闭销实、联网报警、监控设施不开启使用、值班室和营业室不设防的,发现一项,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营业场所卫生脏、乱、差的,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五)守库室内电话、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六)金库、保险柜、枪柜、通勤门等钥匙未按规定保管存放的,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七)现金未入库入柜保管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八)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含个人业务印章)未按规定存放保管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规接受检查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十)遇有突发事件,未按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置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枪支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有关枪支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持枪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元以上罚款;无关人员随意乱动枪支弹药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执行双人管枪、专柜存放、枪弹分存的,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枪柜钥匙必须专人保管,凡任意丢放、私自移交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枪支不按规定保养出现锈蚀的,一次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造成枪支报废、弹药失效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枪支机件或弹药出现丢缺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造成枪支走火或枪支损坏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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