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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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摘 要:在中国加入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Section 301 Disputes(1998~2000), and Section 201 Disputes (2002~present)[EB/OL].[2010-09-15]. .southcentre.org/publications/workingpapers/ paper22/ wp22. pdf.)以上中英文本均已重新整理和收辑于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分别列为第一编之X,第七编之I。(参见: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66-420,1725-1807.)  上述三大弊端集中到一点,其首要症结就在于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 这种决策权力分配不公所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决定权,国际经贸往来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和确立权,往往把持在若干西方发达大国、强国和超级大国之手,从而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重不公。   如所周知,全球财富国际分配的严重不公,正是当代世界国际经济旧秩序未获根本改造和仍然持续存在最本质的表现,也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经济权益得不到保证和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恶果。一言以蔽之,权力分配与财富分配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这是人类社会中古今中外莫不皆然的真实历史和无情现实。有鉴于此,为了改变全球财富国际分配的严重不公,就必须从源头上根本改变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分配的严重不公。可以说,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如此突出强调一切国家应当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国际弱势群体要求改变世界经贸大政决策权力分配以及世界财富国际分配的严重不公,归根结蒂,就是要求改变、改革现存的有关立法,就是要求变法。   四、 ].赵龙跃等,译.北京:社会科学 就先天不足而言,其首要体现,在于].赵龙跃等,译.北京:社会科学 六、在守法、适法中趋利避害,在南南联合中变法图强本部分的外文资料由博士生康安峰帮助收集,谨此致谢。    中国加入dash;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还超过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9]这也生动说明,dash;变法要求,并且通过南南联合,凝聚集体力量,始终不渝地为实现变法、维护和增进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地位和公平利益而奋斗。主张对WTO规则的变法,强调的则是对WTO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不合理规则的改变。一个由强者片面设定甚至利用发展中国家实力所限、参与不足或者相关经验欠缺而加重其义务的规则,缺乏让成员方对该规则予以遵守的正当性。另外,当初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或者取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让步,发达国家曾就削减农产品补贴等向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只是时至今日,有很多诸如此类的承诺,犹如空头支票,口惠而实不至。当发展中国家在嗣后的经贸实践中发现该规则的陷阱或者不利时,自然有权利要求调整该规则。   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注意到,尽管美国、欧盟、日本仍然是WTO的核心成员方,但是它们不再居于支配地位。新兴的成员方,例如中国、印度、巴西现在扮演着甚至在20年前都难以想象得到的角色。同时,其他发展中国家自然也想要在与其有日益增长的利害关系的体制内享有话语权。[9]在WTO中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领域,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远的变化。发展中国家是WTO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活动力量,其积极参与WTO规则的扬弃、创新,不仅对其自身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而且对促进WTO规则朝着更为公平、均衡、合理的方向演进,意义非凡。虽然发展中国家单个实体仍然相对较为薄弱,但是整体力量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这也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一种人口众多的群体力量,有可能在国际经济领域发出独立的呼声并提出独立的权益主张。发展中国家的斗争策略则在于坚定不移地维护和捍卫弱者的正当权益,强化和深化南南联合。   总而言之,探讨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提醒世人、特别是国际弱势群体深入思考和推动WTO规则的确立、执行、遵守与改变,做到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WTO开启了实现国际经济关系法治化的重要一页,但要真正实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现阶段至关重要的是如何在适法、守法的过程中增进对WTO既存规则的认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如何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实现南南联合以变法图强,从而捍卫本国正当的经济权益,促进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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