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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法理念考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doc

  以经济法理念考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经济法理念考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经济法理念概述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灵魂,是一个包含经济法本质、经济法精神、经济法价值目标在内的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它是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是统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经济法理念所指的是理想的经济法,它既根植于实在的经济法、又着眼于未来的经济法,它既产生于经济法的事实、又连接着经济法的价值。1   从价值体系的结构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组成的。其中,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然性的权威性宣言。迄今为止,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所保护的首要利益目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对于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不是着眼于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从而使个体的市场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不仅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的,而且还划清了它与以国家为本位的本文由.L.收集整理行政法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民商法的界限。2经济法通过其制度构建,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和经济体制的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不应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精神层面,更重要的是去寻求其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制度确认和实现。只有这样,社会本位的理念价值才能真正地得以释放。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法价值之契合   消费者保护法就是主要为解决现代社会中消费者问题而制定的法。所谓消费者问题,是指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利益失衡,通常表现为消费者在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时受到的???公正、欺诈,以及因为缺陷产品而遭受的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等。   (一)消费者保护法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具有一致性   消费者问题出现于19世纪末,而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就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开始的。在19世纪后半叶以前,资本主义经济处于自由竞争的阶段,经济活动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进行调节,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于民商法而进行。19世纪末,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不仅会失灵,而且会将社会引向灾难。一方面垄断资本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操纵市场,自主决定商品的价格,肆无忌惮地侵犯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中的力量对比也被改变,面临庞大的垄断组织,消费者迫于生活需要不得不违心地接受,交易公平原则也就失去了相应的保障。伴随着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出现,资产阶级政府一改过去守夜人的面目,开始适度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颁布和执行了针对市场问题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于是,国家用以干预市场、矫治市场失灵和外部负面效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开始出现。所以,一般认为,以体现国家对消费关系的适度干预为特征的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是与现代经济法同时产生的。3   (二)消费者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在市场领域内主要有三类:一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三是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各方经济势力和地位的差别,成为了一种由经营者主导的从属经济关系。这种从属性的经济关系是通过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同时又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力解决的。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依靠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才能恢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同时,就消费这一行为,它是社会化大生产运行中的一个关节,区别于民法中的买卖行为和使用行为而具有其独立的特点,使得其得以脱离单纯的交易关系而进入经济法的视野。因而消费关系作为需要国家干预和协调的经济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方式符合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势力强弱的差别,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而经营者则处于强势地位,使本应平等的消费关系成为一种事实上的从属关系,消费者往往不得不屈从于经营者的意愿和条件,因而造成消费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不均衡。对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利益不均衡,民商法那种价值中立、平等保护的做法毫无助益,需要采用利益倾斜的特别法来完成。而消费者保护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采取了不同于民商法对一般买卖关系调整时所采用的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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