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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终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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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终止

/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终止 2016年 HYPERLINK /sifakaoshi/ \o 司法考试 \t _blank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终止。2016年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 \o 司法考试复习 \t _blank 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HYPERLINK / \o 法律教育网 \t _blank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清偿 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性质: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可不要求清偿人有行为能力 3、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抵消 1、抵销的分类:合意(双方抵消)法定(单方抵消) 2、主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不作为债务、故意的侵权之债不得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亦可主张抵销) 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2)行使方法: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以单方做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 (3)抵销异议期的规定:异议期内可以起诉,过时的不支持(未约定期限的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4)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法律 敎育 网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四)免除 注:免除规则 (1)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 (2)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3)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五)混同 (六)合同的解除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终止 1、一般法定解除(第94条) 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的才可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程度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特殊情况下的解除(随时解除):a. 不定期 HYPERLINK /web/193/ \o 租赁合同 \t _blank 租赁合同的双方b.  HYPERLINK /web/194/ \o 承揽合同 \t _blank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c.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d. 委托合同的双方e. 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2、解除权的行使及解除异议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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