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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doc
关于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
受山东高院派遣,今年8月29日至9月11日,我作为山东法院赴澳培训班的学员,赴澳大利亚参加了题为“两大法系 法律 制度比较研究”的培训。期间,在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墨尔本司法部、墨尔本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听取了一系列讲座,考察了墨尔本州议会的上院、下院和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以及一家律师事务所。通过这次培训,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在学识、思想、观念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多方面收获良多,受益匪浅。
一、总体感受和体会
总的来看,中、澳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如同其他方面的差别一样,是由两国不同的国情决定的。这次异国之行给我的一个强烈感受是,我们国家建设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 发展 道路、改革开放政策、“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是非常英明的、正确的,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坚持和落实 科学 发展观的部署是科学的,这一认识的深化进一步坚定了我投身于祖国建设的信心与决心。赴澳培训也是一次国际的司法交流。在学习培训过程中,在与澳大利亚有关方面交往的过程中,我们积极宣传了我们国家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成就以及人民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树立了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我直接而又深刻地感到,澳大利亚的法官、司法部的官员以及法学院的教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非常敬佩、对中国法官非常敬重,对山东法院的培训团高度重视。澳大利亚的同行们也在积极参加国际司法交流,比如国际司法研讨会、国际司法培训、国际司法考察等。扩大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的确是推进司法改革与实践的有力举措。同时,在异国他乡的学习与生活,进一步增强了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怀,这将永远激励我在本职岗位上为祖国而奋斗。
培训期间,在获取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一些直接信息的同时,我也从澳大利亚法治发展的特点中,初步产生了以下几点体会:
其一:在学习中,我深深的感受到,推进我国的司法事业,不可忽视法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也不可忽视本国国情以及经验的相对性而照搬照抄别人的做法。一些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优缺点的双重性和对国情的依赖性、相对性,能否为我所用,关键在于能否与我们的 政治 、 经济 、文化、传统相适应、相衔接。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 历史 渊源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天然的联系。但在二百多年的法治发展中,澳大利亚也创造并坚持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制原则和具体制度,产生了一些经典判例。就中澳两国的国情看,两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着根本差异,司法的社会背景和条件有巨大不同,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澳大利亚不提倡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而我国积极提倡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两种制度各有千秋,不可舍此而求彼。法律的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的现实,而在中国,这是我们正在努力的目标。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正是澳大利亚的基本经验。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其二:司法的发展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以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基础,也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积极探索,更离不开民众的参与、认可和支持。澳大利亚的法治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原先英国几百年的历史成就上又发展了二百余年,才达到今天相对比较发达、比较成熟的状况。比如,在1810年以前,澳大利亚并没有文职法官,那时的法官由军官担任,司法遭受着军事和行政的严重干预。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后,法官的任职才逐渐实现了专业化。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则的高度信赖和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司法发展的坚实根基和强大动力,也是其司法改革得以推行的社会基础。司法改革决不是司法机关自身的内部事务,离开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司法的发展将是艰难的。澳大利亚法治复杂、成熟而精致的背后,蕴涵着一个渐进、曲折而独特的历史。我们不可忽视其他国家法治的现状并从中发现我们的不足、学习他人的长处,但更值得关注的还应当包括其他国家的发展轨迹并从中探寻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以发展的观点推进司法改革,这是不少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态度。
其三:司法改革要随司法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在全面推进改革,澳大利亚也在不断改进和改革其司法制度,比如,两大法院体系的协调问题,司法委员会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问题等,以及如何解决法官的“坏脾气”、效率低的问题,等等。司法改革是为了推动法治进程,在法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司法改革又需要在一个新的起点和层面上继续推进,以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可谓成熟、稳定而不停止继续改革和完善,发达而不停止发展。
二、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一些基本特点
(一)司法体系:两大体系并存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个体系,分别有联邦初级法院、家事法院、联邦法院和州的(地方的)初级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法院。两者相互独立,平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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