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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doc

  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 论文摘要 辩护制度是 现代 法制国家 法律 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辩护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 科学 的重要标志。 在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主要有“三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在本文中我试述了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是执法机关的人为设障。依法办案在有的部门,特别是执法机关的一些人员中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依法办事,崇尚法治的 社会 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还多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宣传上。 二、是人们对律师工作的不理解,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一些人片面认为,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结果还是司法、执法机关说了算,或者是当权者说了算,律师起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缺乏理解,缺乏信任,更谈不上支持与配合了,于是就出现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种种尴尬场面。 三、是律师自身的素质不高。在律师队伍中既有好律师,也有业务素质不高、人品不佳的人,不善于多方面沟通与协调,还有的缺乏刚正不阿的气质和品格。遇到了 问题 不是挺身而出,而是避开问题绕着走,不能坚持依法办案。这就要求律师要重视提高个人修养素质,为办案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 解决会见难问题的途径和 方法 很多,本文仅从三个方面略作探讨:一、明确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使律师执业有法可依;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对律师依法执业的重视和尊重;三、律师应着力提高自身素质,依法独立执行职务。 关键词:律师会见 会见率 司法改革 依法执业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辩护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 就我们国家来说, 目前 的刑事辩护制度的贯彻情况不容乐观。有一组数据真实说明了这个情况的客观性。2002年5月,从北京律师协会传出消息: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办刑事案件,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在上海,好多律师近几年来从不接找上门来的刑事案件。每年,法院会摊派给他们一些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他们没有积极性,只是装装样子走过场,草草了事,根本没有用心去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掌握的数字让人吃惊。在事关被告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被捕。本是为被告提供辩护的律师为什么会先遭到法律的制裁呢?陈教授认为这与我国的司法体制有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通常是重口供、轻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往往会让他的当事人保持沉默,不要轻易给出口供,律师这些职业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伪证罪”。一夜之间,从站在法庭上侃侃而辩的“大律师”沦为“阶下囚”。明天, 中国 将找不到敢与公安、检察院“对质”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这些都从体制上设置了一些律师依法执业的障碍。 在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主要有“三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本文主要想就律师会见难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诉律师会见历经坎坷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之后,依法与其面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意见和理由,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辩护作好进一步准备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律师会见包括对在押人员的会见和对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等两个方面,由于会见不在押的被追诉人不受任何法律条件的限制,所以,律师会见的核心是保障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律师会见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从法律上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律师有效展开辩护业务的基础和前提。而从现实来看,律师会见难长期被列为律师刑事辩护难的“三难”之一,律师会见的现状不尽如人意。 说“律师会见难”,到底“难”到什么程度? 不久前,《中国律师》杂志开展了一场关于“刑辩律师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的讨论,其中“律师会见难”问题就被公认为严重制约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 发展 的“瓶颈”之一。那么,律师会见难,到底有多“难”呢?这需要有实证的数据和资料证实,而不能凭空地臆测。以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为例,全部在押人员中侦查阶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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