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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赔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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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赔付说明
最近有许多职工咨询有关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赔付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做如
下说明:
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级医院(如:吉大一、二、三院等) 按照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
票据左上角“统筹基金支付”一栏中的数据÷0.85×0.15×0.7所得数值为应赔付
的金额。
二级医院(如:宽城区医院、铁北医院等)按照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
专用票据左上角“统筹基金支付”一栏中的数据÷0.88×0.12×0.7所得数值为应
赔付的金额。
赔付申请时应准备的材料:
出院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返还本人)
住院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返还本人)
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有关保险的细则详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计划》(长春)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计划(长春)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投 保 条 件
第一条、凡已参加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的在职职工,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均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加入本计划,成为被保险人。每个基层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在职)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80%(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2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由各基层工会或代办处统一组织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条、投保时必须填写《投保单》,参保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金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宣传、解答保险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险人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初次参加
本计划,保险期限为自办事处接受投保并且交纳全部保险费(或者保险储金)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保险期限仍为一年。
在续保时每个单位的投保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职)总数的80%(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2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五条、免责任期是指:在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险费(或者保险储金)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期间。
在免责任期内本会不承担保险责任。参加本计划责任期满后,十五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受免责任期限制;超过十五日按新投保办理,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任期。
第三章 保险费和保险责任
第六条、每年交保费49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保费不再返还;本计划生效后,中途不得退保。
第七条、保险责任:
1、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的给付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60%给付医疗保险金;
4、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范围之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四章 除 外 责 任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保险金责任:
1、根据《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种欺骗、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作弊行为;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5、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6、在保险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
7、自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本会给付医疗保险申请的。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须持以下证明材料:
1、保险理赔给付申请表(须详实填写);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会员证、名单、计划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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