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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比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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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比较.doc

  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比较 【摘要】从宏观的角度看,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有一些共性。对以上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性质与概念、理论依据、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制度进行论述时较多侧重于对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本体进行分析。然而在对特权与豁免制度中的国家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差异、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之间的比较及它们之间内在法律机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国内学术研究未能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做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针对这种研究现状,笔者拟在已有的学术成果基础上做些尝试。      概念及性质的比较      在国际法领域存在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即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原则大部分都发展于前两者,但又与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①   国家豁免从广义上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常被称为“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③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之间无论在历史发展还是在内容、范围及结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指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管辖豁免权。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是一种新型的特权与豁免,是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独特之处。④      理论依据的比较      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国际礼让说、互利互惠说、国家主权说。国际礼让说认为一个国家主权的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权不是各自主权的需要,而是基于国家之间的礼让和善意。互利互惠说认为国家之间并没有当然赋予对方豁免的义务,而是基于国家之间的互利互惠。给予管辖豁免成为国家之间对等交往的手段。国家主权说认为国家是有主权的,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表现为平等和独立的特性,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管辖豁免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确认的国家“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本质特性的。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治外法权说、代表说、职务需要说。治外法权说即严格的域外假设,把外交使馆在法律上假设为在接受国领土之外且是派遣国领土的一部分。这种学说现已被摒弃。代表说即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把外交特权与豁免建立在外交代表的代表性上。职务需要说即以职务需要说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必要性,认为外交代表享有特权与豁免是其正常从事职务行为、开展职务活动所必需的。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职能必要说、组织独立说、公平收益说等。⑤职能必要说认为一个国际组织应该有权享有为达成其宗旨而独立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⑥行使职能之需要是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公认的根据。组织独立说认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从法律人格上讲具有独立运作的特点。为了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其组织独立性,赋予其特权与豁免是必需的。   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笔者认为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国际法学界当前对其法理依据有各类说法,其中职能必要说被公认为国际公务员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⑦      具体法律渊源的比较      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长期以来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规则,以及通过国内的司法判例、国际法学家的学说逐渐形成。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国内法院判例最初起了基本作用。较早的关于管辖豁免的判例有:181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交易号案”、1820年英国法院的“费雷德里克王子案”、1880年的“比利时国会号油轮案”等。专门规定国家管辖豁免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6年的《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及附加议定书》、1983年美洲国家组织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公约》等。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国家管辖豁免内容的非专门规定国家管辖豁免的条约。   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法律渊源主要涉及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法律渊源,这不仅包括国家间签署的双边条约、协议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建交公报,还包括多边国际条约。目前相关的国际条约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特别使团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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