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太随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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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太随意

实务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太随意!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结合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约定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应当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普遍性,即大部分劳动者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因岗位或工种而发生变化,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或入职时如实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等;特殊性,即某个岗位或工种需要的,与其工作相关的特殊要求,一般在招聘要求、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中进行明确规定,如掌握某一门专业技能,熟练运用某种工具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录用条件,而是通过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等设定录用条件的,则录用条件一定要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这些录用条件将被裁判机构视为无效条件。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背景调查结论,原工作单位证明;考勤表、处分通报;员工自己写的情况说明、检讨书、悔过书,试用期述职;客户投诉意见;同事评价,部门意见;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能够具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录用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员工的考勤、违纪处分等企业单方形成的材料,都需要有劳动者的签字,否则劳动者会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3、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试用期届满前对劳动者进行考评,并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旦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就转正成为正式员工了,就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工会同意的书面同意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经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基层委员会或地方工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法院案例 不符???录用条件被辞退,员工起诉被判输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4月2日应聘进入某公司公司工作,2013年4月27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3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张某担任生产经理,税前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税前月工资为5,400元。2013年5月9日,某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张某先生/女士:根据公司的决定,公司自2013年5月8日起将与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如下:试用期中,未满足公司对于本职位的工作需求。……”张某于2013年5月1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仲裁情况】 张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公司恢复张某的工作岗位生产经理一职,自2013年5月9日至2016年4月1日止。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8日做出裁决,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庭审中,某公司公司提供了2份《员工投诉单》、招聘广告网页截屏、应聘求职表。法院又查明,张某的劳动手册记载其签订、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期限情况与张某提交的求职简历中写明的工作经验不一致。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公司根据张某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和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的事实,认定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要求自2013年5月29日起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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