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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则之第2节债的分类

债权总则之 第二节 债的分类;第二节 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在债务人之间,各个债务人仍然是各自按一定份额承担债务。 因此,若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履行了义务而使其他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履行责任时、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权利即是连带债务人相互间的求偿权。 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连带债务之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因该债务人的履行而共同免责;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其应该承担的份额。;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交付规定的特定物履行债务,在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发债的履行不生能;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若债务人的部分种类物毁损灭失而非该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则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问题,债务人仍应继续实际履行。 第二、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种类之债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或其后转移。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区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是两种以上,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以后,才能特定,才能履行。 第二、简单之债的标的无法履行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选择之债的某种可选择的标的无法履行时,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在其余标的中选择其一履行;只有在诸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区分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货币之债通常作为主债存在,而??息之债通常作为货币之债的从债。;七、主债和从债;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主债可以独立存在,不需要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从债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其产生、变更、消灭都依附于主债。;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则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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