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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件(第1编债权法论)

债 权 法 ;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第一编 债权法论;一、债的一般原理 二、合同之债(在合同法部分重点介绍) 三、非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在侵权责任法部分重点介绍〉);一、债的一般原理 ;财 产 权;物 权;债 权;(一)债的概念、特征;《德国民法典》规定,“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罗马法上,债也被称为是一种“法锁”。 也有学者将债界定为一种“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上债的概念与生活中债的概念有所不同。;2、特征: (1)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关系等不同。俗语所谓的“孽债”、“人情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债的关系。;(2)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以金钱之债为限,其给付也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但是终须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为归宿,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所谓“人情债”、“孽债”等等,则非为民法上的债。;有些债的关系,例如赔礼道歉、单纯的不作为的义务,并没有直接体现财产性内容。但是,当债务人拒不赔礼道歉时,如果以债务人的费用强行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启示,则转化为财产性的内容。在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就会体现出财产性。 ;(二)债的要素;3、债的客体 (1)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或以禁止债务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或以债务人容忍债权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换言之,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在形式上,给付可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在债的关系,根据给付与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给付有时是指给付行为,有时是指给付结果。;例.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其所谓给付通常是指给付行为,例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谓之给付结果,例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2)给付必须确定、合法、可能。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三)债的体系;例.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急乱中乙错把一张百元大钞当作十元的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不轻,于是将其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于是在报纸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线索者,愿付500元的奖励。后丁将甲举报于丙。问: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丙与丁各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运输合同;不当得利。 (2)甲与丙之间: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 (3)乙与丙之间:无因管理之债 (4)丙与丁之间的悬赏广告(单方允诺);注:单方允诺 ①它是表意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方的承诺即可成立,即使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影响该债的存在。 ②其内容为意思表示者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③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只要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成为表意人的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 不过,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单方允诺之债并非因单方允诺的做出而当即发生。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中往往提出某种条件或者程序,只有当表意人提出的条件或程序完成,相对人被特定化,单方允诺之债才得以在表意人和特定相对人之间发生。在此之前,单方允诺仅对表意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表意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承担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7,单)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单方允诺等制度,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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