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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程序法名言;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主要内容: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意大利: 1865年制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心证,陪审制度 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 德国: 1877年制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1950年彻底废除了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恢复了1877年刑诉法典的效力 1965年对法典作了重要修改; 日本: 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但舍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定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 近年来,又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赋予被害人阅览和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 ; 美国: 因实行判例法而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1967年制定《联邦上诉审规则》 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后多次修订 美国的一些州制定了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等判例强化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英国: 1679年制定《人身保护法》,1898年制定《刑事证据法》 1948年制定《刑事审判法》 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 2003年颁布《刑事司法法》,规定耗时很长的案件、陪审团可能遭受恐吓的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审理; 俄罗斯: 1991年以来对《刑事诉讼法典》不断进行修改,重新设立了陪审(团)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 联合国: 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权利平等、司法补救、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等原则;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一)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对弹劾式诉讼模式的评价; 2、中世纪后期的纠问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二)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德意志帝国、欧洲大陆国家、英国在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普遍实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典型立法如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 ; 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点:; 3、近现代辩论式诉讼 (1)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点: 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诉讼权利广泛 实行公开审判,肯定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 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 (2)辩论式诉讼的三种子模式 A.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也称审问式、非对抗式、犯罪控制模式)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授予警察逮捕权,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鼓励窃听,辩护人介入侦查较难,侦查一般不公开 非法证据往往可以被采纳 是否公诉由检察官决定,无须治安法官审查,以保证效率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B.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也称正当 程序模式) 基本特点是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主张通过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 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追诉一方只有以被告人逃避追诉和审判为由,才能限制其个人自由,除非对间谍、叛乱或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得实施电子监听,逮捕必须由治安法官签发令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及沉默权,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实行陪审团制度,通常由12名非专业人士组成 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法官不介入证据调查过程 庭审过程大致分为开庭陈述、举证质证、总结陈词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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