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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1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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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我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第12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其他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第四条:工???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区质监站是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监督管理工作;盟市质监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公路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六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
第七条: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八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第九条:设立工地试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要求:
一、人员:
1、 工地试验室配备人员要满足现场实际需求,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5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不少于2人;持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不少于3人,其他试验检测人员,通过项目监督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后确认上岗。
2、工地试验室人员专业配置合理,与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工地试验室所有人员的照片和资格等信息应张贴在办公室墙上。
二、仪器设备:
工地试验室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数量、型号、性能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并能满足现场试验检测要求,仪器设备应通过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实行标准化管理。
三、环境:
1、工地试验室按照安全和管理要求,确定安置地点,尽量靠近施工现场,方便管理同时不受施工干扰。工地试验室须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各室应布局合理、且独立分区,干净整洁,室内通风、采光好,标示标牌信息齐全规范,上墙图表格式统一醒目,同时综合考虑供电、排水、消防等设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有效的通风设备,水泥室、沥青室必须配备冷暖空调,标准养护室温湿度控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遗弃的“三废”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2、工地试验室各职能室应按实际需要配置,且配置的职能室面积最低应满足以下要求:水泥室不少于15m2,水泥砼室不少于20m2,土工室不少于20m2,集料室不少于15m2,力学室不少于20m2,沥青室不少于15m2,沥青混凝土室不少于20 m2,现场检测室不少于10 m2,养护室不少于20 m2,样品留样室不少于10m2。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
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合格后报送项目所在地盟市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经所在地盟市质监机构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送至区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区质监机构组织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由区质监机构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一条:不具备《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的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活动的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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