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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_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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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合同法 -- 第八章转 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主 讲教 师 : 隋彭生
第八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考试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主要是: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2.占有的转移;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5.风险的负担;孳息的归属;6.特种买卖的特殊要求;7.赠与合同的终止;8.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9.承租人的转租权;10.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内容指导]
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有名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则,可以对其他有偿合同适用。所有权转移的判断,至关重要。风险负担的判断,至关重要。买卖合同的验收,比较重要。特种买卖的规则,比较重要。其他转移财产的合同应当兼顾。
[考点提示]
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买卖合同的特征;2.所有权转移的两个标志(占有和登记);3.风险负担的原则和七种具体情况;4.孳息的归属;5.所有权保留;6.特种买卖中的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和试用买卖;7.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提前终止; 8.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和利息;9.转租的规则;10.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第一节 买 卖 合 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该条所说的买卖是指实物买卖。买卖是基本的交易方式。从经济实质上看,买卖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从法律的角度看,买卖以物与货币互为对价的。买卖的一般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者以钱换物,买卖对象(在静态意义上即是买卖的标的)的价值必须通过货币来衡量。
2.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标的物与货币互为对价。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没有对价的赠与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因此,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双务合同。
此特征实际上是有偿合同在特定角度上的表述方法。买卖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双方都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才能完成交换。买卖合同的双务性,对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买卖合同履行顺序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时,双方应当同时履行。_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约,买卖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与实践合同有重大区别,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始履行合同,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把买卖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两个诺言的交换。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因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方式,为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不作硬性要求,因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买卖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1)买卖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租赁合同以转移使用权、收益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在动态意义上,买卖合同以实物给付为标的,在静态意义上以实物为标的物,以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对价;承揽合同以完成约定的行为为对价,尽管承揽合同也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但其作为对价的,实质上是物化的劳动成果。这种劳动成果,一般是将劳动结合于财产之上,这样,才能实现有形的交付。应当指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具有买卖
和承揽双重性质,因此定作合同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3)买卖合同不同于易货合同:买卖合同是钱物交换,易货合同是物物交换。对价的表现形式不一样。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 “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这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完成给付的两个要素。通常情况下, 交付行为完成时, 所有权实现转移,此时给付完成; 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 交付行为完成, 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参见《 合同法》 第 133 条 )。比如, 甲方将一间旧房卖给乙方, 甲方将该房屋交给乙方占有使用, 但房屋的所有权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并不发生转移。 再如,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 尽管买受人占有了标的物, 但在其未全部履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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