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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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讲述

PAGE  PAGE 53 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配套工程沿线市、县(市、区)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办法适用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档案管理负总责,要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其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行档案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指导所属机构档案工作及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督促、检查、指导各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审核验收应归档案卷。 (四)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兼)职人员。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所承担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 档案资料整理质量及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审核验收应归档案卷。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工程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以供水单元工程为单位,完成档案工作的整编并组织进行档案自验工作,配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分管档案工作,落实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所承担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全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含监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监理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2.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施工单位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及时签署审核与鉴定意见; 3.审查、汇总有关监理、施工档案资料。 (二)施工单位负责所承担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要加强归档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整理情况,具备条件后,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鉴定。 (三)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配套工程归档要求移交全部档案。负责对应归档的前期文件,勘测设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合格后直接移交项目法人。见(附件5)。 第八条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填报《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按规定报送项目法人。见(附件1)。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工程档案管理实行文件形成单位立卷制度。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均应按本办法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移交项目法人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 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时,要同步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协议时,同时明确提出对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审核和移交工作的要求和违约责任;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质量与管理情况;进行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项目合同验收及竣工验收),首先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质量,并及时将工程各阶段验收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实行档案验收等级评定制度。档案验收等级作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档案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评定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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