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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常规船舶拖带和系泊设备及其结构下加强

A2 常规船舶拖带和系泊设备及其结构下加强 A2.0.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统一要求适用于船上普通拖带和系泊设备及其下加强的设计和建造,至于应急拖带设备的布置,按SOLAS regulation II-1/3-4和MSC.35(63)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船体结构下加强的最小净尺寸按A2.1.5和A2.2.5的要求,净厚度tnet是指满足以上净尺寸要求的构件必须的厚度,总厚度指tnet加上按A2.4的要求的腐蚀裕度tc 本协议的目的 常规船舶是指500总吨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包括高速艇、特种用途船舶及各种近海水上建筑, 拖带和系泊设备是指下列设备:带缆桩(柱)、导缆钳、导缆滚轮、常规系泊用的导缆孔及其它类似的用于常规拖带的设备,但不包括绞车和绞盘,连接拖带和系泊设备到船体加强结构上的任何焊接、螺栓或其它装置均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必须满足相应设备的工业标准。 结构下加强是指位于上述设备之下,直接传递作用在设备上力的船体结构。上面提到的用于常规拖带和系泊用的绞盘和绞车下的加强结构也必须满足本技术要求。 工业标准是指国际标准(ISO,etc.),或者类似于DIN,JMSA等由国家协会发行的、经船舶建造国认可的标准。 A2.1.拖带 A2.1.1.强度 位于船艏,两舷和船艉的用于常规拖带的设备及其下加强结构必须满足本技术要求。 A2.1.2布置 拖带设备必须布置在作为甲板结构一部分的纵桁、强梁等构件上,以便有效的分布拖带力。对于巴拿马导缆孔等设备,如能提供强度计算以证明能满足特定的服务要求,其它形式的布置也可接受。 A2.1.3载荷的确定 除非特别申请更大的安全工作负荷,拖带设备的最小设计载荷按下要求确定: 1) 常规拖带(例如:港拖/操纵)取1.25倍的标示在拖带和系泊设备布 置图内的最大预计拖带载荷(如带缆桩的静拉力)。 2) 其它拖带(如伴拖),根据船舶的舾装数,按IACS Recommendation NO.10表,取表列相应的拖缆常规破断拉力。 注:选取拖缆计算船舶侧投影时须计入甲板上最大的堆装货物。IACS Recommendation NO.10表中有关拖缆和系泊绳的破断拉力必须强制执行,以便于确定拖带和系泊设备及其下加强结构的设计载荷。其它数据可作为参考。 拖索的设计载荷按拖带和系泊设备布置图上给出的数值。 拖带设备设计载荷大于以上最小值的,按特别申请的设计载荷。 作用在拖带设备及其下加强上的设计总载荷不必超过拖缆设计载荷的两倍。 图1. A2.1.4.拖带设备 拖带设备由船厂根据船级社认可的工业标准(如:ISO3913船用焊接钢质带缆桩)选取,非标准的,其设计载荷按A2.1.3.确定。 A2.1.5.结构下加强 (1) 布置 下加强构件必须按作用在拖带设备及其连接结构上的拖带力(不小于A2.1.3要求的设计载荷)的方向保证有效的布置。 (2) 拖带力的作用点 拖带力的作用点取拖缆的系固点或拖缆方向的改变点上。 (3) 许用应力 符合A2.1.3条设计载况下的许用应力按以下确定: 正应力:按所选材料屈服点的100%选取; 剪应力:按所选材料屈服点的60%选取; 不考虑应力集中因素 正应力包括弯曲应力和因剪应力产生的轴向应力之和 A2.1.6.安全工作负荷 1)常规拖带(例如:港拖/操纵)的安全工作负荷不超过按A2.1.3(1)所选设计载荷的80%;其它拖带(如伴拖)的安全工作负荷不超过按A2.1.3(2)所选设计载荷;同时作为以上两种拖带用途的,按A2.1.3(1)和A2.1.3(2)所设计选载取大者。 2)安全工作负荷必须用焊珠或等效方法标示在拖带设备上; 3)上述安全工作负荷的要求适用于单柱(一条缆绕一圈); 4)后面A2.3所述拖带和系泊布置图将定义拖缆的使用方法 A2.2.系泊 A2.2.1.强度 用于系泊操作的设备及其下加强结构必须满足本技术要求。 A2.2.2布置 系泊设备必须布置在作为甲板结构一部分的纵桁、强梁等构件上,以便有效的分布系泊力。对于巴拿马导缆孔等设备,如能提供强度计算以证明能满足特定的服务要求,其它形式的布置也可接受。 A2.2.3载荷的确定 1).除非特别申请更大的安全工作负荷,系泊设备及其下加强的最小设计载荷依舾装数按IACS Recommendation NO.10表所列相应的系泊缆绳常规破断拉力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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