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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现状和监管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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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现状和监管实践

反洗钱工作现状和监管实践 反洗钱处 杨荣涛 反洗钱工作现状 一、刑事立法方面。 2001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刑法》,形成第一百九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 1、1997年刑法 (三类上游犯罪:走私、毒品、黑社会。) 2、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 (四类上游犯罪: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3、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 (七类上游犯罪:增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法释〔2009〕15号) 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 刑法第191条 “其他方法” 细化规定 3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关系和处罚原则 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 刑法第120条之一 “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的解释 1、《解释》的基本意见是: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这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 2、补充的洗钱方式: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兜底) 法条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条文的规定均属洗钱犯罪,三个条文之间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这在《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文件中有着清楚说明。 不影响洗钱犯罪审判的情形: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恐怖融资 “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在预防措施方面: 1、200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预防性、行政法) 2、中国人民银行及时修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四个反洗 钱规章。 3、监管范围扩大到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2007年) 4、统一了本外币业务反洗钱管理。(2006年) 5、调整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 6、2007年建立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制度。 7、发布了《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 反洗钱法的几点新变化: 1 、实施反洗钱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有所变化。 2 、授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更高的行政执法权力—反洗钱调查权。 3 、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分类细化(双罚制)。 4 、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更加明确。 5 、 行政处罚的力度更大。 三、在制度安排方面。 1、2003年成立反洗 钱局。 2、2004年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划转。 4、目前,全国36个副省级分支机构成立了反洗钱处。 四、在国际合作方面。 1、批准并签署联合国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相关的国际公约。 2、2004年参与创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组织(EAG)。 3、2007年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 4、截至2008年,已于1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情报交流合作协议。 反洗钱监管实践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起持续开展金融 机构反洗 钱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680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1340家金融机构给予了处罚。其中,2006年对337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660家金融机构给予了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罚款总额为4052.23万元。   通过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 2005年,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检查两家金融机构。 2006年,检查7家金融机构。 2007年检查3家金融机构,初次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了检查。 2008年检查了3家金融机构。 2009年检查了3家金融机构。 2010年检查了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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