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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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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以及企业法人参与发起设立的,主要为临安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永久存续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注册中文名称: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英文名称: ZHEJIANG LINAN CITIC RURAL BANK 本行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石镜街777号,邮编: 311300 第四条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临安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八)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行发起设立的总股本为20000万股。本行全部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本行全部股份由发起人以货币方式认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本行股东及其持股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00 51 临安市新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800 9 海南凯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800 9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700 3.5 浙江万马集团特种电子电缆有限公司 700 3.5 浙江鸿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00 3.5 临安绿岛能源有限公司 700 3.5 临安市浙皖农贸城实业有限公司 500 2.5 临安市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500 2.5 浙江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500 2.5 杭州天山医药玻璃有限公司 500 2.5 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 500 2.5 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 500 2.5 浙江西盈科技有限公司 400 2 第十四条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退股,但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份受让人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主体资格。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书面同意。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起3年内不得设置质押担保。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本行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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