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1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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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下陆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编码5-CF-10001 职权名称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下陆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违法违规行为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处罚种类 1.吊销许可证照;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及相关物品; 3.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 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20倍罚款,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 情节与危害较重的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0-25倍罚款,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3.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25-30倍罚款,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畜牧兽医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行为的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行为监管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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