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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黄知民初字第10号 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8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马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增值业务中心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1号。 负责人陶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务高级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视影 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 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原告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志敏 审 判 员   杨 静 审 判 员   倪志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光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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