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卷十三财政税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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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卷十三财政税务要点

卷十三 财政税务 [字号:大 中 小] 2007-05-21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前,县无专职财政机构。知县兼管财赋,属下机构为“三班六房”,“户房”掌管户口、钱粮财赋等。1913年(民国2年),县衙门改建为县知事公署,增设两科,其中二科为财政。1928年(民国17年),改设五科,其中之三科管财政,兼负钱粮征解,科下设地方财政征收处,又分田赋与杂粮两股。1931年(民国20年),地方财政征收处改建为县财政局,此可视为县专职财政机构之始。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马头成立后,设二科管财政。1943年1月,二科改为财粮科,下设粮库、金库。1948年末,财粮分开,分为财政科和粮食局。   建国初期,税政股从财政科分出独建税务局。1953年,农税科并入财政科,科内设有会计股和册籍室。同年,建立县级财政,又增设审计会计、监察员并建立相应预决算制??。1958年4月撤销税务局,其业务并入县财政局,各乡税务所属县财政局领导。1961年税务局划出单独建制。   1966年“文革”开始后,财政机构基本失去其职能。1968年2月,县革委生产指挥部财贸组成立。1971年9月,该组和银行、税务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11月,该局解体,成立财税局,银行单独建制,财税两家合一。至1978年,局内设有:人秘、监察、税政、会计、预算、农财和企财7股。   1983年3月,财税两局再次分设,财政局下设:人秘、预算、农财、企财4股。1985年增设行财股,至1989年,全局共26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1990年8月,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立。1993年7月,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成立。   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县委撤销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其职能归并财政局。1994年2月,财政局设机关行政编制23人,领导职数为正职1人,副职3人(空1职);内设机构有办公室、预算管理科、行政文教财务科、农业财务税收科、企业财务科、大检办。设事业编制30人,机构有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计划管理办公室、国债服务部、后勤班。同年4月,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县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成立。1998年,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成立。   到1999年底,财政局共有干部职工93人,局长1人,副局长3人。根据县编委意见,财政局改股设科,局内行政科室有办公室、预算科、税政科、行政科、农业财务税收科、企财科、大检办,事业科室有综合科、社保科、基建科、会计科、政府采购中心、国债服务部。归口财政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有国有资产管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内设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队)、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副科级事业单位有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体制基本沿用明制,财权高度集中,县只管征收,行丁徭、赋税和军屯制,经费支出由国库。1853年(清咸丰三年),行地丁合一,正税附加等征免权限均在中央,仅杂税杂捐改由地方掌管。1912年(民国元年),临时政府定《国家地方政费标准》,以作编制预算之据,次年又定《国家税地方税草案》,规定国税17种,县税20种,名义划分为各自收支范围并授预决算之权,而本县由于连年战乱,基本未实行。1928年(民国17年),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田赋、契税、牙贴、当税、屠宰税及各种杂捐划归地方,大致形成本县财政体制,但仍无具体明细法则。   1940年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战时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依战争之需,统一计划,分散经营,各自收支,又相应统收统支。1943年,郯城二次解放,根据地已基本巩固,建立起全县统一财政管理制度,其中心是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款。当时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征收公粮、田赋,其方式是实行合理负担。1945年,执行滨海区《征收救国公粮办法》,基本内容是:按累进法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其产量的35%,以全年计算,以每人5分地为起征点,游击区均一律按官亩折合,按人口计算,按亩累进征收。1949年,全县实行“统一政策,分散经营,统一货币,各管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各项收入集中上缴,支出按月编报经费决算书,报专署财政科核销,实行报帐制度。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除地方各种附加收入、自筹资金外,其他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给。干部实行“实物供给制”,县区级属地方财政预算供给,县级统一向上级领报结算。乡镇干部由乡镇财政供给,不足部分由上级补助。1953年,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大区、省)。县列入省级财政负责,省对县实行“固定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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