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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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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项目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2、,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市[2009]611号)负责制订完善公司各类合同范本;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合同范本;
3、负责组织公司各项目部的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4、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等法律问题;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6、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8、负责公司各类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
公司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履约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承接劳务工程时,按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发包人直接发包劳务作业的,应当在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与发包人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不得再与发包人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3、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5、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6、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7、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8、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9、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13、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14、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九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按公司的合同评审流程经相关人员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第十条 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如需由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十二条 属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我方投标书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应使用公司的合同范本进行,原则上采用BF-2009-0208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不具备签约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律干事。公司法律干事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员,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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