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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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代理活动行为,提高口岸监管效能,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为国际航行船舶代为办理海事监管手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工作,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代理机构依法从事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按照等级评定标准,采取分级监管措施,对代理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对申报人员实施记分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备案登记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从事代理活动相关知识的申报人员。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向所属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对已经备案但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代理机构内部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 (五)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情况。 第三章 代理机构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将备案的代理机构纳入诚信管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海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遵守情况; (二)本单位申报人员违规记分情况; (三)代理活动遵守海事管理秩序情况; (四)经营管理状况; (五)国家规费、应缴罚没款项缴纳情况; (六)对海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海事调查等海事行政执法的支持配合情况。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诚信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 第十一条 A级代理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动配合海事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事监管手续,所有提供的单证真实、齐全、有效; (二)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率及合格率均为100%; (三)申报人员年度人均违规记分4分以下(不满1记分年的申报人员,按月平均记分*12予以记分,下同); (四)注册登记2年以上,且年代理国际航行船舶数量达20艘以上; (五)无拖欠国家规费、应缴罚没款项等行为; (六)代理活动无违反其他海事管理秩序行为。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实施A级管理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提交A级诚信代理机构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A级诚信代理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 (二)代理机构对照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级管理: (一)不主动配合海事行政执法的; (二)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率或合格率低于50%; (三)申报人员人均违规记分8分以上; (四)有拖欠国家规费,或者应缴罚没款项行为; (五)代理活动有严重违反海事管理秩序行为。 第十五条 适用A、C级以外的代理机构,按B级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即时将其纳入C级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且次年仍按C级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所代理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进出口岸查验,船舶擅自进出港的; (二)在办理船舶进口岸申请、进出口岸查验、在港作业申请或报备等手续中存在故意谎报、瞒报行为的; (三)在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海事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诚信等级评定,于每年2月底前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对被评为A、B、C级的代理机构将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事管理机构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级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仅名称发生变化的,其诚信等级可以继续适用。 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江苏海事局对适用不同诚信等级的代理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A级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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