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保无忧B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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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保无忧B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WFBR 友邦附加保无忧 B 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保无忧B 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 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释义一)后首次发病 (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 (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 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 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 (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 (2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二十六种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后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日 (释义五)每月给付一次,应给付次数等于首个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日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期间的保单月度对应日 (释义六)出现的次数,每次给付金额等于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等于该二者的乘积。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期 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 同终止,但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完全给付时止。 若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则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外,还将在最后一 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补足前述二者之间的差额: (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 费 其中,公式中“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 (释义七)计算须支付的额外 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释义八),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九);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公司已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主合同效力终止; (5 )主合同豁免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保险条款 1 友中发 2011 -205 号-5 WFBR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释义十一)。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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