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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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

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 子基金申报指南 为落实顺德区委、区政府“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 进顺德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 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 会资本进入区内产业投资领域,激发我区创新创业产业的发展,激活 我区创新创业和创业投资的氛围。根据《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基金管理机构结合自身优势, 在顺德区内发起设立各类型子基金。为规范和指导子基金的申报程 序,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总体安排 广东顺德科创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顺德区政府出资人民币10 亿元设立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 基金”),该公司作为顺德区政府的母基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优秀的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团队。由母基金参与投资的子基金必须注册在顺 德区,在本地投资不少于母基金出资金额,天使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 少于2000万元,其他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母基金的 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 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单项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母基金将根据子基金或其管理公司的关联机构管理的基金 投资于顺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按照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 定比例的超额收益让渡。 二、鼓励申报行业 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集中投资于成长性好、在关键节点上需 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如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 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本期母基金优先投资于投向智能制造和生物医药大健康两种行 业的子基金。 三、母基金运行机构 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母基金的主管机 构,广东顺德科创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基金的出资机构,广东顺德 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母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各申报机构在 详细对照了解《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 根据本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广东顺德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送 申报材料。 四、申请条件及相关要求 1、申请和母基金进行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有固 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 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母基金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 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应是该管理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 (企业),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 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管理机构具备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 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 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 值服务。 (四)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的种子期、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投 资成功案例。 2、申请母基金参与投资的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由母基金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的子基金必须注册在顺德 区; (二)天使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其他子基金规 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及基金,经管 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资金认缴出资,基金出资人 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须对子基金实缴出 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五)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具有一定数量 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六)母基金出资承诺函有效期为6个月,子基金在有效期内 未能完成募资的,终止对该子基金的投资。 3、申请母基金对现有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 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 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出资人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决议通过同 意母基金入股 (入伙),且母基金增资价格按原始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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