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管制政策宣章节会
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管制政策宣讲会 拱 北 海 关 (2013年3月5日)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拱北海关监管通关处 (2013年3月5日)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用于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并不是毒品,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二、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毒品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要使用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这些化学药品、试剂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所以,严格控制这些化学品,使其不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就可以控制和限制毒品的生产。为此,国家对这些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实行严格管制。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三、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 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麻黄碱、高锰酸钾、黄樟脑、丙酮、三氯甲烷等。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四、管理规定: (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管理规定: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申请进(出)口许可。(四)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五)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缅甸、老挝、阿富汗 (六)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口岸管理: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它海关一律不得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七)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混合物是指: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不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它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3、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 上述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时,商务发证机构按照含量占比最高的物项核发两用物项许可证,许可证“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均按该物项填报,“规格型号”栏目则填报不同成份的品名简称及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 %和硫酸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时,许可证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哪些商品中可能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丁酮、硫酸?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六)商务部关于明确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3号)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国家食药监局令2005年第12号 (八)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药监局令2006年第9号)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九)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出口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06年第57号) (十)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药监局关于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58号)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