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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用药与药师职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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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用药与药师职责

特殊人群用药与药师的职责 房山区第一医院药剂科 刘洋 药师的工具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 疾病相关指南 其他文件… 药物对孕期的影响 药物本身的性质 药物的剂量 使用药物的持续时间 用药途径 胎儿或新生儿对药物的亲和性 用药时的胎龄 受精后1周内,受精卵未种植于子宫内膜,一般不受孕妇用药的影响; 受精后8日-14 日,受精卵刚种植于子宫内膜,胚层尚未分化,药物的影响除可致流产外,并不致畸形; 受精后3周-8 周是胚胎器官发生的重要阶段,各器官的萌芽都在这阶段内分化发育,最易受药物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形态上的异常, 称为“ 致畸高度敏感期”; 孕龄9周-27 周胎儿的器官已经分化并继续发育,药物的毒性作用主要是引起胎儿的发育异常如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怀孕28周至分娩即妊娠晚期,药物对胎儿损害的特征是可引起毒性作用,尤其是有些药物与胆红素竞争血浆蛋白的结合点,导致新生儿黄疸甚至核黄疸。 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例如,孕期大量服用维生素A会导致胎儿的骨骼异常或先天性白内障; 又如,过量的维生素D可导致胎儿智力障碍和主动脉狭窄。 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应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孕期用药应强调在医生指导下用药,孕妇不要擅自使用药品。 据文献报道,约有65% 的孕妇自行购药服用,误用对胎儿有害药物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宣传教育。 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尽量避免在妊娠早期行药物治疗 在早孕期,若仅为解除一般性的临床症状或病情甚轻容许推迟治疗者,则尽量推迟到妊娠中、晚期再治疗。 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分娩前忌用药 有些药物在妊娠晚期服用可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引起游离胆红素增高,易导致新生儿黄疸。 有些药物则易通过胎儿血脑屏障,导致新生儿颅内出血,故分娩前一周应注意停药。 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谨慎选择治疗药物 妊娠期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 新药和老药同样有效时应选用老药,因新药多未经过药物对胎儿及新生儿影响的充分验证,故对新药的使用更须谨慎。 可参照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拟订的药物在妊娠期应用的分类系统,在不影响临床治疗效果的情况下,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 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充分权衡用药利弊 有些药物虽可能对胎儿有影响,但可治疗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疾病,则应于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用药时应根据病情随时调整用量,及时停药,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避免“忽略用药” 所谓“忽略用药”,是指可能受孕或已受孕的妇女,在用药时忽视自己的月经史或未发现自己已受孕,而误用一些对胎儿有害的药物。 不要“延误用药” “延误用药”是指孕妇需要进行药物治疗时,因担心药物对胎儿产生影响而耽误用药,导致病情恶化,危及母儿的生命。 如严重的感染性疾病,由于没有及时使用有效的抗生素导致病情恶化,从而导致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 一些妊娠合并甲亢 的病人,由于没有及时进行抗甲亢治疗,导致病情进展,甚至出现甲亢危象,而危及病人的生命; 又如抗癫痫的药物大多对胎儿有影响,但癫痫发作频繁的孕妇如不及时使用药物,癫痫发作对胎儿的影响可能更大。孕妇患病应及时明确诊断,并给予合理治疗,包括药物的治疗和考虑是否需要终止妊娠。 抗菌药物对孕妇的影响 1. 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2. 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3. 药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均属此种情况。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 哺乳期用药注意事项 母乳中药物的含量很少超过母体用药剂量的1%-2% ,其中又仅有部分被乳儿吸收,通常不致于对乳儿造成明显危险,故除少数药物外无需停止哺乳。然而,为了尽量减少或消除药物对乳儿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哺乳期用药注意事项 1.乳母用药应具明确指征; 2.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情况下,选用进入乳汁最少、对新生儿影响最少的药物; 3.可在服药后立即哺乳,并尽可能将下次哺乳时间推迟,有利于乳儿吸吮母乳时避开药物高峰期,还可根据药物的半衰期来调整用药与哺乳的最佳间隔时间; 4.乳母应用的药物剂量较大或疗程较长,有可能对乳儿产生不良影响时,应检测乳儿的血药浓度; 5.若乳母必须用药,又不能证实该药对新生儿是否安全时可暂停哺乳; 6.若乳母应用的药物也能用于治疗新生儿疾病,一般不影响哺乳 抗菌药物对哺乳期的影响 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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