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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

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李星星 0801030567 xingxinglee08@126.com 一、航运业的特点 市场进入难,投资巨大 规模经济效应显著,边际成本小 市场结构属可竞争性差的寡占市场 需求弹性小,供给刚性 商船队对国力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豁免的理由 航运市场的竞争极具破坏性,一味强调竞争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在中小航运企业退出市场后,生存下来的大企业为了弥补前期过度竞争造成的损失,优惠提高运价,导致对航运整体的不利影响。 为了发挥航运业规模经济的效应,也不宜对其过多的管制 商船队素有一国“第二海军”之称,另一方面航运业也显示了一国的国力,因此,各国政策上倾向于保护航运业的发展,给予反垄断豁免 班轮公会及其他类似协议带来的好处 鼓励私人投资到新的运力和科技革新 提供固定时间表的运输服务 避免毁灭性的竞争 保证充足的运力 稳定费率 航运垄断的主要形式 班轮公会(Liner Conference/Freight Conference) 运价协定(Agreement) 联营体或联盟(Consortia of Alliances) 集中化(Concentration) 班轮公会(Liner Conference/Freight Conference) 又称水脚公会或航运公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在某一特定航线或某一特定区域各航线上,为限制或避免竞争,维护彼此利益,通过在运价及其他经营活动方面达成一致协议而建立的、具有卡特尔性质的航运区域垄断组织。 开放式(Open Conference) 封闭式(Closed Conference) 任务:规定共同遵守的最低运价 对内:运价协定、营运区域划定、航次比例规定、货载分配协定、运费公摊制、联合服务 对船舶发航次数、船舶吨位和挂靠港口的限制,限制各成员运价,防止公会成员之间的恶性降价竞争 对外:延期回扣制度、忠诚信约、合同费率制、联运协定、战斗船 控制货源、限制会外航运公司竞争 运价协定(Agreement) 是一种框架协议,一般以统一冻结市场运力及协定运价为方式开展活动,其范围和内容可以变化 没有强制约束力 目前被承运人用来自由协调运费费率和其他服务条件的竞争行为,更侧重于信息交换功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班轮公会已成为一种软约束,公会协定的运价可以浮动,对成员也不具有强制性,成员具有独立行动权,公会的强制性和严密性大大降低 运价稳定协议组织也开始用协定费率为手段来限制运价的大幅波动 二者并非截然可分 联营体或联盟(Consortia of Alliances) 以协议或组织形式进行的合作经营。 统一经营,并采用协议形式在一定时期内规定各成员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通过航线互补、共同派船、舱位互租互换及码头共享等资源和信息的互相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美国和欧盟对联营体的反垄断集体经营豁免具有严格的限制,通常局限于船舶运力、班期和挂靠港方面 豁免事项 垄断协议: 价格协定、固定运价 运力管理、强制分配市场、限制船型 多式联运协定、内陆运输合作 签订集体服务合同 禁止独立运费行动、独立服务合同、独立营销、有条件限制独立行动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服务、舱位互租、船舶及港口设施联合、集装箱及拖车联合经营 计算机及文件信息系统联合 豁免事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延期回扣制 2.合同费率制 航运业反垄断豁免的现状 根据OECD1992年进行的调查,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对国际海运市场都规定了某种形式的竞争法豁免 美国、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土耳其、新西兰和挪威等 但各国关于反垄断豁免规定的差异较大 美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 1916年航运法首次确立了航运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1998年航运改革法》给予承运人广泛的反垄断豁免权 班轮公会协定 协商协定 联营协定 均有不同程度的豁免 欧盟的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 实体法 《欧共体条约》第85、86条 《关于在海上运输领域使用第85条和第86条的具体规定的第4056/86号条例》 《关于使用共同体条约的第85条第3款关于班轮联营体的第823/2000号条例》 程序法 《关于执行共同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一个条例》 确立了共同体委员会具体使用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个别豁免审查确认制度,现已废止 《关于具体适用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1/2003号条例》 将基本上所有领域的豁免程序为统一自动适用制度 豁免取得制度 作出行为 符合相关规定的反竞争通谋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自动获得豁免 欧盟委员会决定 根据利害关系方、成员国政府的控告,委员会作出调查之后,确认授予的豁免 当事人自觉申报(notification)/反对程序(objection proc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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