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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街道办事处2011年职业危害普查及申报会议演示文稿
黄岛街道办事处2011年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及申报工作会议 青岛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黄岛街道办事处 会议议题 &宣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方案 &部署黄岛街道办事处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及申报工作 &就此次职业危害普查、申报工作进行学习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1年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 情况普查工作方案 【青开安办发[20]号】 栾世涛处长 青岛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黄岛街道办事处 2011年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普查及申报工作、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完善 于超队长 黄岛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 第一部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工作 (一)普查依据 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方案》【青开安办发[20]号】 2.《黄岛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第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青黄黄街发[2011]20号文件要求 (二)普查范围 我街辖区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军队和武警所属编内单位以及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单位除外),其中石棉制品、纺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木质家具和人造板、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17类生产企业作为普查的重点行业。 (三)普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 (四)普查方法 企业填报、街道安监中队审查,区安监局抽查。 青岛市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表封面 青岛市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表第一页 青岛市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表第二页 青岛市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表第三页 (五 )完成时限 各生产经营单位于6月25日前将纸质的《青岛市职业危害普查表》提报黄岛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黄岛大公岛路5号)406室 第二部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一)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部门规章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2009年9月8日发布,2009年11月1日实施 (二)申报范围 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对象范围: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要求: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三)申报内容 §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主要作业场所 §申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 (四)申报方式 电子数据+纸质文本 请登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 ) 先电子数据申报 根据书面的申报培训资料所描述之步骤进行网上申报。 后(待网上申报资料经区安监局[黄岛安监中队]审查通过后)纸质文本申报 (六)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罚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申报实行分级管理 须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的: 1.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2.在市内其它区市注册,但生产经营场所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 3.省管、市管单位须直接向省、市主管部门申报。 (九)职业危害申报主体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流程 §申报流程 §变更申报说明 §注册及说明 §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表二(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 §表三(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 §表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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