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间距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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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间距参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S3 D= ×100% S2 其中:D——建筑密度; 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三条 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十五条 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S4 FAR2 =( -1)×FAR1×0.7 S2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第十六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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