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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规范业务印章的使用,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本行《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我行在办理支付结算、出纳、储蓄等会计业务过程中,在结算票据、会计凭证、报表、证实书等凭据上加盖的会计专用印章,是银行对内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由XX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
第二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我行使用的会计业务印章有:
(一)业务公章
业务公章适用范围:开销户申请书、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询证函、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协议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受理客户的储蓄挂失申请书、对公业务的挂失回单、假币收缴凭证、受理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的相关凭证;以及向行内各部门报送的报表或向同业发出、回复的函件、证明;支行到总行办理出入库业务、财务报销等。该印章每家支行及总(分)行结算中心各一枚,由指定的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
(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专用章上刻有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
1、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由总行对授权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
2、总(分)行结算中心配备一枚汇票专用章,用于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买断式)或再贴现业务。由结算中心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三)本票专用章
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本票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该印章由总(分)行对授权办理本票签发业务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四)结算专用章
结算专用章适用范围:在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时,在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时,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该印章每家支行各配备一枚,总(分)行结算中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刻制数量,由指定的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
(五)财务专用章
用于同业之间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重要单证。由总(分)行对经计划财务部批准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支行各配备一枚,总行资产管理中心配备一枚,由会计经理或指定的业务骨干保管使用。
(六)业务清讫章
业务清讫章适用范围:前台办理现金收、付款、转账等业务完毕时,加盖在现金收款凭证、缴款单、柜员现金出库单、现金支票、利息清单及收账通知、贷款利息凭证及回单;存款利息凭证及回单;电汇业务、汇票委托书、同城交换借、贷记业务凭证及回单;大、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回单;业务系统自动转账产生的记账传票;贴现凭证;经会计部批准使用的特种转账凭证等已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及回单等单证上。该印章按支行对外营业的柜台及总(分)行结算中心设置的营业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及结算中心人员保管使用。
(七)对账业务专用章
用于加盖在办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余额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该印章每家支行配备一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八)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
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适用范围:银行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发售债券或个人理财业务合约等有价或重要单证。该印章按支行对外营业的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保管使用。
(九)业务受理专用章(含收妥抵用字样)
业务受理专用章(含收妥抵用字样)适用范围:受理客户提交的(含本行和他行)但尚未进行记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该印章总(分)行结算中心配置一枚,支行按对外营业的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及结算中心人员保管使用。
此章用于加盖在付款凭证回单上时,应首先确认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款项可以支付。
(十)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河南省金融业利息收入统一发票、河南省金融业代理收款业务统一发票等发票类票据。该印章总(分)行结算中心、财务核算中心各配备一枚,每个支行各配备一枚,由财务核算中心及支行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
(十一)同城清算章
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的票据,该印章由总行对具有同城清算行号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
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第五条 各支行及部门申请刻制会计业务印章时,由支行或部门填制“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2)一式二联,由会计部审批后,交总行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刻制申请单”由会计部、办公室各留存一联备案。
第六条 未经总行许可,严禁各支行及部门私自刻制各种会计业务印章。
第七条 会计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在会计部、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由办公室通知支行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领取实行当面验印封包、双人拆封原则。即使用部门到总行领取印章时,应双人领用,当面查验印章枚数、印文是否正确,由发放人和领取人共同封包;回支行拆封时,由双人共同进行。
第九条 会计部建立各支行会计业务印章档案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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