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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所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所(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所(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指科研所(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所(公司)资金的管理。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科研所(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的安全。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标准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第七条规范资金业务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九条财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科研所(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需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第十条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二条现金开支范围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由于现金具有使用广泛、便利的优点,同时又具有使用不安全、费用较高的缺点,因此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按规定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具体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一)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动报酬。指由于个人向公司提供劳务而由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五)所(公司)预借给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帐结算。(七)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第十三条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根据零星开支的实际需要,核定3000元作为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第十四条禁止坐支所谓坐支是指从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支付现金,可以从科研所(公司)的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科研所(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第十五条现金采购外地采购,按规定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接受采购地银行管理与监督,不准携带现金直接到外地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的形式套取现金。在某些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金进行采购的,由所(公司)领导签字后可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科研所(公司)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十六条现金管理“六不准”(一)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二)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三)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四)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五)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六)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小金库);第十七条定期(每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八条所(公司)对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务部统一办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第十九条银行帐户的设置所(公司)开立一个基本帐户。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商业银行开立辅助帐户,辅助帐户只能办理转帐业务,不得提取现金。第二十条银行帐户变更与撤消科研所(公司)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进行办理:(一)变更名称,但不变更银行及帐号的;(二)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帐号,但不变开户银行的;(四)其他按需要变更的事项。所(公司)开立的银行帐户原则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按规定将原帐户撤消,并将原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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