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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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 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 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南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 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 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 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 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务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是规划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规划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规划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规划基建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基建 处、后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校工会、法律顾问室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规划 基建处处长兼。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负责研究审议规划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务会或党委会授权的范围内,对规划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规划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和校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分对规划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规划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 ???第三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南华大学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南华大学经费 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向规划基建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九条 规划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审议;经校务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由规划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学校新校区规划 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规划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 第四章? 勘察、设计、规划与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规划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规划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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