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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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要点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二、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的合同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 重大误解的合同 可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撤销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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