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全生产法律(第一讲)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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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生产法律(第一讲)要点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本法第9条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总的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60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8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62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责任 第88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职权; 第61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110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限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检查人员的职业守则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监督检查记录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 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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